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罚字【2020】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违法所得少,并积极予以纠正问题,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2 |
决定机关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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