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市国土资(开)处罚字〔2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用自安村集体土地建污水处理厂。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019.4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91610.68元,罚款额按非法占用的耕地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其他土地以每平方米5元计算,即旱地10510.46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05104.6元,(未利用地1478平方米+林地244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787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2545,共计117649.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8 |
决定机关 |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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