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13****41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6979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7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环城河东侧亿佰生活广场250幢、403幢房屋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月3日解除;二、被告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175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585.69元,合计535159.69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369464)三、驳回原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2元,鉴定费6991元,合计20173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73元,由被告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11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36946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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