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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013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82号
    案号 (2016)皖0711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35354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110元,由被告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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