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浔(消)行罚决字〔2019〕00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恒远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9年7月1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沙埔田路9号的湖州恒远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恒)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及室内消火栓无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湖州恒远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浔区泰安路16号建设银行(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9年9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2 |
决定机关 |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马维恒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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