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5438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7民初10513号 |
| 案号 | (2019)苏0791执4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林、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南香支付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万元自2010年4月2日起、借款20万元自2010年5月19日起、借款70万元自2010年5月21日起、借款390万元自2010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09.6万元为限;收取利息时扣除已经给付的11.3万元)。二、被告李枫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在其与韩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夏南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00元,由原告夏南香负担26600元,剩余489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3900元,由被告韩林、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李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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