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7MA****0J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民终3614号 |
案号 | (2018)苏1183执1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张万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以本金87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以本金84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利息之和不得高于28.3万元,如超过28.3万元,以28.3万元为准)。 如果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张万鹏、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30元,公告560元,合计12390元,由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张万鹏、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张万鹏、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5元,由上诉人张万鹏承担11830元,由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15元。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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