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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543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连商初字第00174号
    案号 (2015)连执字第00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4
    发布日期 2015-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赣榆县丰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垫付票款4992515.39元及利息(以4992515.3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从2014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李琦、李枫、韩林对被告赣榆县丰源经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李琦、李枫、韩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赣榆县丰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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