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地税稽罚〔2017〕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兴环宇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长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地税稽罚〔2017〕17号长兴环宇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227909992091)经我局(所)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4年按照未签订合同的尚可销售面积计算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74180.14元,但实际按照尚未交房的销售面积计算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80294.10元,故你单位2014年度少缴纳土地使用税6113.96元。2、你单位2015年度按照未签订合同的尚可销售面积计算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52913.04元,但实际按照尚未交房的销售面积计算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12181.71元,故你单位2015年度少缴纳土地使用税59268.67元。以上涉及税款共计65382.63元。。二、处罚决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5382.63元(其中2014年度6113.96元、2015年度59268.6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2691.3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691.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长兴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兴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4 |
决定机关 | 县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