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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鼎源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15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3民初805号
    案号 (2018)苏0903执1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80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罚息(其中以本金150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本金30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徐功成、林艳、江苏宝鼎源典当有限公司、江苏广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750元,由被告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功成、林艳、江苏宝鼎源典当有限公司、江苏广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3750元,原告大丰市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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