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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885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840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一绣工艺有限公司货款2700000元及自2014年9月8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392.50元,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2700000元货款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一绣工艺有限公司2015年4月21日(含)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江南一绣工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被告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差额部分(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所得数额减去被告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数额)。 四、驳回原告苏州江南一绣工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04元,由被告苏州佑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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