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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农(防疫)罚决字〔2019〕第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多次违法,要求你单位责令改正行为的同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