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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秉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9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非诉行审字第0036号
    案号 (2013)新非诉行执字第00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8-20
    发布日期 2013-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3]第1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缴的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176300.26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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