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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千星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WN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5200号
    案号 (2022)粤0111执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千星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澜阁酒业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0元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青岛澜阁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千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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