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罗市监处字〔2017〕1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使用该加油站内标记为7号的燃油加油机;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7 |
决定机关 |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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