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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东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412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704民初1633号
    案号 (2019)粤1704执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江市漠海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992054.93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3217220.27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程准记所有的坐落在阳东县城工业园裕东一路西至永兴三路北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33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程准记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漠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曾纪卓所有的坐落在阳江市江城区侨乐花园A7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3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曾纪卓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漠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阳东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程准记、程建生、叶世均、黄燕芬、曾纪卓、程小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东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程准记、程建生、叶世均、黄燕芬、曾纪卓、程小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漠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57元,由被告阳江市漠海工贸有限公司、程准记、黄燕芬、程建生、叶世均、曾纪卓、程小红、阳东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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