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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明成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343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1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深圳市明成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亚比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32元及利息(以22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原告东莞市亚比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明成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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