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大)〔2021〕3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罚款100000元;对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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