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文渊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陆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37091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01177号 |
| 案号 | (2016)苏0302执10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乔培建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9.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徐州文渊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培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7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乔培建负担348元,由被告张陆、徐州文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352元(该款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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