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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肇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206****9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民终652号
    案号 (2018)黔0222执1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六盘水凯旋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20272.86元; 三、驳回上诉人六盘水凯旋利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元,共计15469元,由被上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4723元,上诉人六盘水凯旋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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