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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557****7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2405民初19号
    案号 (2020)吉2405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红磁、李顺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文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闫红磁、李顺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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