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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1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11民初701号
    案号 (2019)赣0111执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7265.61元及该借款自2015年5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所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西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53元,由被告江西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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