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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1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新民初字第865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865号
    案号 (2015)高新执字第00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垫付款本金350万元。二、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上述垫付款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14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自2014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期间,按月计算)。三、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对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1单元0802室(第8层)、A单元801室(第8层)的两处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对被告徐文平、唐秋华抵押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9-116室(第1-2层)、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39号丰盛苑住宅小区运盛楼1单元402室(第4层)的两处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江西科达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平、唐秋华、秦宪引、张莉对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法律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12元,由被告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科达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平、唐秋华、秦宪引、张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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