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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昊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23083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辽72执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昊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州港货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金穗”轮、“华夏”轮、“美好未来”轮及“浙海521”轮等红土镍矿仓储费9010934.44元; 二、被告朝阳塞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朝阳昊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州港货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金穗”轮、“华夏”轮、“美好未来”轮及“浙海521”轮等红土镍矿仓储费8176065.2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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