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1****40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283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5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45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606568.38元及其余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2750万元按年利率7.9605%计算,本金700万元按年利率7.94655%,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凌云对上述债务在金额5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可就证号为丹他项(2011)第60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可就证号为丹房他证云阳字第20119737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365元,由被告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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