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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05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河商初字第00317号
    案号 (2019)苏0812执2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华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2.245183万元,利息48.03061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茂青、肖明磊、肖明艳、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对被告淮安华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2元,公告费2250元,合计28072元,由被告淮安华通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茂青、肖明磊、肖明艳、肖进新、汤巧珍、缪希强、陈彩霞、琚红伟、魏宗赞、琚明忠负担;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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