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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072****61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民终260号;(2017)粤0703民初2120号
    案号 (2019)粤0703执4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0600606】。一、被告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轻出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08023.43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2208023.4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文彪、吕秀凤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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