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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072****61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08民事判决
    案号 (2019)粤0704执恢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991027.57元
    未履行 250260.68元及利息等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梁暖(反诉被告)陈梁暖2014年5月租金47000元,并赔偿自2014年5月6日至5月26日的违约金,以47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计算,为197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梁暖(反诉被告)陈梁暖及附属设施的损失936756.7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梁暖(反诉被告)陈梁暖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共六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282000元(47000元×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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