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74****32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2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7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武汉市佳兴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息共计4377616.44元;于2018年9月1日前偿还本金24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963808.22元;于2019年3月1日前偿还利息963808.22元。 二、若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则原告武汉市佳兴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并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20%/年的标准向原告武汉市佳兴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诉讼费41521元,减半收取207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协议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市佳兴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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