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筏头村集镇新区地段的563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水厂道路及其他设施,目前用于德清县英宏水务有限公司内道路及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耕地5633平方米。于2020年12月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南路村横岭地段的12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自来水泵站,目前用于自来水项目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园地12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筏头村退还违法占用的5633平方米集体土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南路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23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罚款。对占用的5633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零捌佰贰拾伍元整(¥:140825);对占用的123平方米园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元整(¥:2460);合计人民币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14328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