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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红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452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执419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鑫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河南红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亮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鑫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红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亮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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