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15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3日14时许,长河派出所接网警大队传递消息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的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为“乐桃"的APP,隐私政策未按要求单独成文,采集用户权限未明示取得用户授权,于2019年12月0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2月03日14时许,长河派出所接网警大队传递消息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的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为“乐桃"的APP,隐私政策未按要求单独成文,采集用户权限未明示取得用户授权,于2019年12月0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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