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卫公罚〔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4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卫健委 |
法定代表人 | 曹中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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