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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卫公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新余市卫健委
    法定代表人 曹中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