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济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71****03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603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16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6211092.38元、资金占用费2220587.28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19号7至9层的房产(产权证号201011601)】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丁劲松持有的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200万元的股权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程桂春对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2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程桂春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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