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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1****03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3307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清偿原告安徽芜湖市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典当综合费(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原合同月利率0.45%自2014年5月2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典当综合费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费率1.35%自2014年5月2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绝当违约金135000元; 二、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原告安徽芜湖市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10008元; 三、如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清偿债务,原告安徽芜湖市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利华锦绣家园2#楼01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芜房地权证第2014831746号】,被告陈海红、被告丁劲松、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被告陈海红持16.1万股权、被告丁劲松持5937.99万股权、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1045.91万股权),可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7093元,减半收取23546.5元,由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红、丁劲松、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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