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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15****79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6127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5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一、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坤、李文义工程款2445100元;二、驳回陈坤、李文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元,由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陈坤、李文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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