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215****79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02民初4135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8程款3013000元(利息以301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6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案件受理费43704元,实收案件受理费34104元;由原告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3元,由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0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如通过银行转账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或末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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