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215****79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02民初11269号 |
案号 | (2017)皖1302执43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强盛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汪林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强盛钢模租赁站租金120059.00元(租金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止)并承担所欠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限被告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强盛钢模租赁站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指定钢管、扣件返还之日止的每天按59.52元计算的钢管、扣件的租金并承担所欠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限被告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强盛钢模租赁站钢管1613.6米、扣件4016个。逾期不能返还,由被告汪林负责按约定钢管每米15.00元、扣件每个6.00元计算折价赔偿。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租赁物及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强盛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5.00元,由被告汪林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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