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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中海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义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732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7102民初86号
    案号 (2017)粤7102执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口中海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支付广告费527213.68元、电费1298840元以及广告费滞纳金(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以39847.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以314847.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和以172519.18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海南中海视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口中海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93元,由被告海口中海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海南中海视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625.91元,由原告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负担5667.09元。原告已经预交的部分,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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