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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30****0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6347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5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筱玲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筱玲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   三、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筱玲逾期罚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筱玲滞纳金(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一计);   六、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筱玲违约金1万元。   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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