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1626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4民初13443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31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绚华借款本金140万元; 二、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绚华利息(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绚华罚息(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68,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湾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绚华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六、被告智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绚华违约金14万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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