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2177****35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3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68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长永、曹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691,927.92元及截至2020年5月18日的利息97,826.90元,罚息31,651.14元,未还利息的复利13,653.68元并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利息之和789,754.82元(691,927.92元+97,82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5%计付利息。 二、被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魏长永、曹亭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8元减半收取6,089元,由被告魏长永、曹亭、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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