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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2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执64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5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5万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7月8日的利息313646元和从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罚息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3900元;三、如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M2高速工具钢30.6吨、M35高速工具钢30吨、M42高速工具钢93吨)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新237省道西侧、纬四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5114平方米,土地权证号为:淮C国用(2013)第1532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限额17776100元范围内及本判决第二项优先受偿;五、被告姜伟明和被告王江兰对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江苏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及第二项对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30元,由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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