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5254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2945号 |
| 案号 | (2017)苏1181执10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伟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友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符文俊、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360元,由被告姜伟民、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符文俊、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五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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