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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2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11号
    案号 (2015)淮中执字第00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6-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为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代偿5085924.38元(人民币,下同),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85924.38元,剩余500万元从2015年6月25日起每月还款20万元,还至2015年12月底,从2016年1月25日起每月归还5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524867.4元(从代偿之日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分7个月还清(从2015年6月开始还);对于剩余的500万元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实际尚欠的款项,按月息12‰计算,按月结清利息。如果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被告可以逾期1个月)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被告尚未支付的余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从2015年6月3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违约金2.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三、被告江苏创伟国际工具有限公司、姜伟明对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9152元,减半收取24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76元,由被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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