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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顺市监工罚(2020)1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锅一个,高压锅一个,菜刀一把,盆一个,米0.1袋(约2.5公斤),面0.1袋(约2.5公斤),油0.1桶(约0.5L),盐0.1袋(约50克)。2、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乔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