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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郁南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宇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695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4936号
    案号 (2015)穗天法执字第00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1
    发布日期 2015-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广东骏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骏鑫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兑汇票兑付款10790988.24元及罚息;2、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广东郁南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曹宇琦、钟丽英对被告骏鑫化工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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