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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晓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811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裁经字018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7
    发布日期 2015-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第一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蔡佩军装修工程款16507元。二、驳回申请人蔡佩军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1650元,处理费400元,合计205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蔡佩军承担99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7元。本案鉴定费4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申请人金华市光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鉴定费、与第一项装修工程款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蔡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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