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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44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3199号
    案号 (2019)粤03执3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7,470,000元、利息人民币68,238.45元及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的罚息人民币103,933.46元、复利人民币935.0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5,724元; 三、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9,9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裁决书作出之后,申请人发现其中有仲裁费、保全费承担方面的错误,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对原裁决书补正如下: 原裁决书第16页第2-6行表述为:“关于本案仲裁费89,990元、保全费5,000元,因为第一被申请人违反《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拖欠贷款本息,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仲裁费89,990元、保全费5,000元应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现补正表述为:“关于本案仲裁费89,990元、保全费5,000元,因为第一被申请人违反《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拖欠贷款本息;第二被申请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第三被申请人违反《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的约定,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裁决书第16页第22-24行、第17页第1行表述为:“三、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9,9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现补正表述为:“三、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9,9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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