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3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8年10月22日对位于海淀区玲珑巷的玲珑巷又一村回迁安置房1号住宅楼等5项(海淀区玲珑巷又一村回迁安置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2018年10月25日分别对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王辉和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刘佳庆进行询问调查,2018年10月29日对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进行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是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该工程包含1号住宅楼、2号住宅楼、3号配套楼、4号出入口及管理用房和5号地下车库,共五个单体工程。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于2018年3月22日进场施工,在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已经完成,基础底板也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地下二层的结构施工,该工程的基坑尚未回填。该工程的基坑开挖深度为15.3米,基坑上部的3米范围采用的是土钉墙支护结构,其余下部采用的是护坡桩加锚杆的锚拉式支护结构。该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该工程的基坑开挖深度为15.3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附件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工程的基坑尚未回填,支护结构在使用期内,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该工程基坑的地下水位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中表8.2.1的要求。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强是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导致基坑的监测项目存在缺项,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得不到及时、全面的反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